胡玉华律师亲办案例
北京某有限公司诉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胡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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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华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201*年*月*日,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的中价款为30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北京某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至今尚欠货款130万余元,多次催要无果,北京某有限公司将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某有限公司价款130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6万余元。法院认为,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盖有双方合同专用章,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北京某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义务,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设备运行良好,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其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应付价款,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货物总价款为300万余元,合同约定最后一笔价款即10%的合同价款人民币30万余为质量保证金,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保证期一年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支付,涉案货物设备于201*年*月*日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运行良好,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于1年后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已经支付了200万余元,尚欠价款人民币130万余元未支付。北京某有限公司请求支付价款人民币13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未按本合同的要求支付货款的,应自付款之日起,每日历天按该部分标的物合同价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额5%,即违约金不超过16万余元,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某建设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某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30万余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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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北路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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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玉华
  • 执业律所: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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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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