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华律师亲办案例
某电气有限公司诉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来源:胡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9
浏览量:82

胡玉华律师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201*年*月*日双方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合同,款项尚未付清。截止到201*年*月*日还有500万元的合同款尚未支付,没有履行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的付款义务。后经双方协商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自201*年*月*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全部合同总价款,但某建材有限公司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某建材有限公司称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没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应认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某建材有限公司称的自变电所至某建材有限公司厂区间的线路系在原农网线路基础上的同杆架设,属原农网线路的设备添加,是某建材有限公司厂外公用线路,其产权属供电公司,因此没有付款义务。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某供电公司提供的《关于35KV兴达建材线桩基础施工安全措施的说明》中提到的:该线路在路径选择上,按照某市委市府的整体规划要求,电力线路需要在公路一侧,因原1OKV房西线在省道北侧,且距离沿街门市较近,按照某市委市府整体规划,新建35VK兴达建村线与10V房西线改造为同一路径,由此看出,35兴达建材线与10KV房西线采用同路径是整体规划的需求,35KV兴达建材线虽与房西线同杆架设,但其并不是农网升级改造的一部分,双方存在争议的线路即自变电所至某建材有限公司厂区间的线路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施工项目,虽不是专杆架设,但却是整个电力安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某电气有限公司也为此付出了设备及人力且现已安装完毕,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费用。同时结合双方签订的两份付款协议,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都予以确定,且某建材有限公司也先后支付工程价款及设备款九笔共计600万余元,余款未支付,因此,对某电气有限公司主张要求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所欠合同款50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某电气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请求,因付款协议对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确不予支持,对利息的请求自逾期之日起即201*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法院判决: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某电气有限公司工程款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以上内容由胡玉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玉华律师咨询。
胡玉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4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湖滨北路235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玉华
  • 执业律所:
    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17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德州
  • 地  址:
    湖滨北路235号